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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認為富士康事件, 從一些數據上來看可以簡單來看, 當然也應該深入去探討.
以鄙人粗淺的認為, 富士康員工薪資 NT$5000/月,

還要簽富士康違約條款

[新幹班違約條款]
5-1.違約賠償內容包括以下三項: 
A.招募成本和綜合培訓成本共計4,000元(很不合理,招工了合作方式,風險 
應由雙方共同擔當,也不知是哪位提出的這樣合約,哎!無奈!!!!!) 
B.違約損失5,000元(合法嗎?不合法。保障員工權益哪去了?)
C.從事代理費,按每年1,200元計算...
以上內容出處http://www.babyhome.com.tw/mboard.php?op=d&sID=3056992&bid=6&r=123&page=4
可是要簽約至少兩年


晚上看到新聞說每個跳樓自殺的員工可以獲得
172+14=186萬台幣. 
而一般員工月薪約5000元台幣. 


所以總賠償金=372個月薪水=31年薪水. 


所以要工作31年+不吃不喝=存款186萬台幣.


在台灣 怎會有自殺 公司還會付你31年的撫恤金阿.

我比較傾向認為 a. 當然是年輕人受不了壓力 b.管理有問題, 合約有問題, c. 用腳來投票, 一跳救全家

郭董應該從內部管理多多檢討, 宗教信仰才是其次吧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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